終于搞懂了!經濟補償原來這樣分段計算
文︱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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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問題,很多人對此感到困惑,不知如何下手。下面我就這個問題做個實務分析,希望大家能看得明白:)
一、為何要分段計算?
由于勞動合同法中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規則和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計算規則有所不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當勞動者工作年限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前后,在解除勞動合同計算經濟補償時,會出現計算經濟補償金的算法需適用不同的計算規則。為便于理解,以下分析以新法和舊法來區分2008年1月1日前后。
關于分段計算,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對此進行了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這就是分段計算的法律依據了。
既然要分段計算,那就必須了解新舊法的計算規則有何不同。我們都知道,決定經濟補償金數額取決于兩個指標,一個是工資基數,一個是工作年限。簡單來說,經濟補償金數額=工資基數x工作年限。
二、新法下的計算規則
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規則主要是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從上述條文規定,可歸納為兩種算法,一種普通算法,一種特別算法。
(一)普通算法:
1、工資基數: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計算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特別算法: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地社平工資三倍的,執行特殊算法,即:工資基數為社平工資3倍,計算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實行雙限。
特別提醒:最高不超過12年的限制針對的是工資高于社平工資3倍的勞動者。對于工資不高的勞動者,按照普通算法計算,并未限制最高年限
三、舊法下的計算規則
舊法下(指2008年1月1日前)的計算規則可以參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未規定12個月上限)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未規定12個月上限)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未規定12個月上限)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未規定社平工資3倍上限)
根據上述條文,也可歸納為兩種算法,一種普通算法,一種特別算法。
(一)普通算法:
1、工資基數: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計算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二)特別算法:
當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為協商一致解除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時,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不管普通算法還是特別算法,工資基數是一致的,都是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新舊法計算規則的顯著差別
1、新法針對工資高于社平工資3倍的勞動者,經濟補償工資基數有社平工資3倍的上限,而舊法無該上限;
2、新法對對工資高于社平工資3倍的勞動者,規定經濟補償金最多12個月,工資低的勞動者并無12個月限制。而舊法規定協商一致解除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時,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非該兩個原因解除的,則無12個月限制。
五、如何分段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當用人單位與一個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則計算經濟補償,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的規則計算經濟補償。
因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由工資基數和工作年限決定,所以,分段計算的核心是工資基數的分段計算和工作年限的分段計算。
為了便于直觀看懂分段計算,我來舉個極端一點的案例來做個分析。
A員工于1995年1月1日入職B公司,月薪3萬元,2008年1月1日至今月薪5萬元,2016年6月14日用人單位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假定實體上程序上都沒問題),解除勞動合同時當地社平工資標準為5000元,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這個案例是比較典型的分段計算案例,我們做如下分析:
(一)199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這段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怎么計算?
首先,計算基數是3萬?5萬?還是1.5萬(社平工資3倍)?
不管是新法還是舊法,都規定計算基數是解除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因此,可以排除3萬這個基數,因為解除前平均工資是5萬元,但勞動合同法中有個規定最高不超過社平工資3倍。那么按5萬計算還是1.5萬計算?
總結各地的司法實踐,有2種主流做法。
第一種,以1.5萬作為基數計算,廣東和北京就是這樣操作,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且受社平工資3倍限制,不再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為界分段計算。
第二種,以5萬為基數計算,上海就是這樣操作。上海高院意見:“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其次,計算年限是13年還是12年?
因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該13年支付13個月經濟補償金,無最多12個月限制。(特別提醒:假如是協商解除,則最多支付12個月)。是否最多12個月要看解除原因!要看解除原因!要看解除原因!
綜上,199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這段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數額為:
京粵地區:1.5萬元x13=19.5萬
上海地區:5萬x13=65萬
(二)2008年1月1日-2016年6月14日這段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怎么計算?
1、計算基數:在本案例中,全國各地做法沒有差異,都是按照1.5萬元為基數;
2、計算年限:工作年限為8年6個月14天,支付9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假如從08年1月1日后起算超過12年,也只會算12年,原因是工資超過社平工資3倍了),各地亦無差異。
則,經濟補償金=1.5萬元x9=13.5萬。
最終支付時將分別計算出來的前后兩段經濟補償金數額相加即可。
以上案例是分段計算中最為典型的一種情況,實踐中情況千變萬化,不要被表象迷惑,萬變不離其宗,知道了新舊法的計算規則差異,再了解當地的司法實踐,分段計算并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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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各地分段計算規則
1、北京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按照北京高院的意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分段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以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經濟補償金為基礎,再乘以2計算出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上海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根據上海高院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的,其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以前規定”)均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且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秳趧雍贤ā芬幎☉斨Ц督洕a償金的情形,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算。
3、廣東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廣東高院認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時,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為界分段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基數按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
勞動關系建立于《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按《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工作年限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二)按《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均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及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非因協商一致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不受最多不超過12年的限制。
4、江蘇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江蘇高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中認為,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以該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為界,對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和計發年限予以分段審查計算。
《江蘇省勞動合同法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該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適用條件分段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計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5、山東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山東高院認為,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法及有關政策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即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6、浙江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浙江高院認為,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其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跨越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高支付年限為十二年。勞動者工作時間跨越《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依法計算的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個月工資。 (小編按:浙江做法是最為簡單粗暴的一種,直接規定不管工作多長,最多給12個月)
7、安徽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安徽高院認為,《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的,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視以下情形確定:
(一)《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均有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且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設區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設區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該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年限按照三倍封頂數額確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既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12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封頂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秳趧雍贤ā芬幎☉斨Ц督洕a償金的,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12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的規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封頂情形的,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8、湖北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處理意見中對此問題的意見: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到期終止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屬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①《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②國有企業職工2001年10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001年10月之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無論勞動者提出還是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應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③非國有企業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不計發經濟補償金。